工银科技创新6个月定开混合A,工银科技创新6个月定开混合C: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八次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29 14:48 点击次数:117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第八次申购、 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4 年 7 月 16 日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科技创新 6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9364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5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
公告依据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律文
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19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A 工银科技创新 6 个月定开混合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9364 009365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是 是
注:1、本基金第八个封闭期为上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 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封闭期至该对日的下
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
请。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次开放期期间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至 2024 年 7 月 25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
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
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注:
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
减,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情形 费率 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续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续
持有期小于 7 天 持有期小于 7 天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续 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且持续
持有期不小于 7 天 持有期不小于 7 天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
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开放期赎回的份额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 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1-9999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含 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销售本基金,网点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场外非直销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敬请投资者留意。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